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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想拆股但是公司負責人避而不見

想拆股但是公司負責人避而不見


蔡OO 發問於 2022-07-08 | 臺北 | 製造業

Q: 我與三位友人共同創立公司
不到一年有糾紛,現在三位股東想退股
但是公司掛名負責人避而不見,不願意處理
公司一直在營運,負責人遠端操控公司內部會計
請問我們要如何請他出面處理,我們又該如何拆股
負責人說要轉單至別的同行,請問是否可以提告
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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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該合夥事業係您與朋友3人共同成立,而今您與其他兩位朋友決定退夥,退夥後僅掛名負責人一人,依民法第667條及第692條之規定,合夥之目的事業已不能完成,因此合夥視為解散,應進入清算程序。因此,就該部分建議您與其他兩位朋友寄發存證信函予公司掛名負責人聲明退夥,並請求其進行退夥的解散清算,若其收受存證信函後,仍不予置理,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其配合辦理解散清算程序。

清算則依民法第697條至699條之規定辦理,清算時應先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如有剩餘,剩餘的財產應按合夥契約當初約定的盈餘分派比例來分派。若剩餘的財產不夠讓所有人取回出資額時,應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若清算時有合夥債務尚未到清償期,應將清償所需的數額先從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不得分派給合夥人取回。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全體合夥人對於不足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另外,負責人若轉單至別的同行,造成公司損失,就該部分,可以依照公司法規定向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以對其提告刑事背信罪。

合夥事業解散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須視個案不同而斷,因此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更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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