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從事鷹架行業 公司的員工規定有說上班飲酒需要罰款 也會有公安來實施酒測 上班期間我有喝但是酒測沒有測出來 不過公安卻說我未依規定實施酒測並且說我身上酒味很重一定有喝 然後後面公司就不排班到了第4天的時候公司才打來請我去簽離職單 我詢問原因後給我的理由是給過我很多次的機會 也不對我進行罰款 而且上班期間有拍影片上傳社群網站也有拍到酒以及在鷹架上拍攝因為是高空作業很危險 想詢問的是:
1.這樣屬於違反員工規定屬於情節重大而進行開除嗎?但是他也沒有先進行懲處 而是不排班後沒消沒息至第4天叫我自己去寫離職單
2.這樣我拿得到資遣費以及預告薪資嗎?
3.這樣雇主給我的離職單應該會怎麼寫?
A:
您好:
一、首先,因飲酒將導使人精神渙散、注意力不集中,導致工作遲延,甚至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故許多事業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於工作中有不得飲酒之要求。而勞工如因飲酒而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得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懲戒解僱)勞工,則須視是否「情節重大」而定。是否情節重大,因情節是否重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故而司法機關提出相關判斷標準,此可參照例如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民事判決:「按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判斷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應就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係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者,即難認不符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
二、而實務案例上,如係交通運輸業駕駛員、空服員於工作中飲酒,有被認定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案例。而本題如係從事鷹架業,因鷹架業一般會工作中認為需要較高注意,以避免發生自高處墜落之風險發生,而如有飲酒行為參考上開判斷標準,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情節重大,惟是否屬情節重大需視個案情形而定。
三、如果勞工係因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且勞工屬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離職,則不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所稱非自願離職係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是勞工即不屬非自願離職,則難請求雇主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四、本件如果個案情形,可能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規定,或有可能不符最後解僱手段性原則,或有爭議空間存在,則可透過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勞資雙方協議是否改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進行資遣,則此時勞工才可依法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請求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調解不成立,勞資就此並無共識,則勞工需循提起民事訴訟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由法院審理判斷是否判准勞工之請求。另,如勞工因訴訟有法律扶助之需求,則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網址:https://www.laf.org.tw;全國法扶專線:(02)412-8518),倘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則毋庸負擔律師費由,律師費用由該會全部負擔。當然,爾後如從事相關工作,建議工作中不要飲酒,除可避免職災發生之風險外,亦可避免類似之爭議發生。
五、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