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賣場工作,商品價格標示錯誤較低,在刷機器時有發現告知客人,客人要求我們必須要以標示的低價販賣商品給他才不違法,請問我們必須要以低價販售給客人,這樣才是正確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規定。
在實體賣場的貨物標定賣價依法被視為要約,因此,賣場需要依照貨物標的賣價的約定拘束,將賣場標的價格販售給已與賣場意思表示一致之買方。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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