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身原本有經營一間飲料店,後來頂讓了十萬元於接收人,但因金額不夠,所以簽訂合約分期償還10萬元的頂讓金,幾個月後接收人變不再支付剩餘的頂讓金。
想問是否可強制其接收人償還,或能從什麼管道尋求協助?謝謝
A:
您好:
依您所述,建議您先寄發存證信函向該名接收人催告給付剩餘款項,並限期對方於一定期間內給付。若對方收到存證信函後,屆期仍不予理會,則建議您以合約、雙方來往紀錄及前揭存證信函為證據,向對方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待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接收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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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強制執行,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本票、法院之勝訴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公證等),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2.您也可以直接起訴請求對方依約給付剩餘之頂讓金。
一、您將飲料店頂讓給對方並簽訂之合約,屬於買賣契約,依民法之規定,您有契約上請求權,故建議您可以先審視合約內容是否有可向對方請求之規定,例如: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或是違約金等相關規定。
二、是否有簽本票,若有則可以用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1.若簽約同時亦開立本票,需先請您去聲請本票裁定,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若對方未於期限內提起抗告,法院就會下裁定,取得本票裁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您若想聲請強制執行,除了前述簽本票及直接提告外,建議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若成立,您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因債務人有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無法當即成立,仍會被視為起訴,不會影響到您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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