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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透過地下管道匯錢給大陸親人有何法律問題?

透過地下管道匯錢給大陸親人有何法律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07-01-09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透過一般地下管道從台灣匯錢給大陸親人會有何法律問題嗎?
我的許多朋友都是以這種方式定期匯錢給大陸親人
每次約40萬(台幣)左右
排除匯款安全性,請問這有涉及兩岸的法律問題嗎?


懇請不吝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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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台端所述,本所答覆如下:

一、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會銜發布之「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二條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前,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得在本條例(按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但未經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同辦法第三條規定:違反前條但書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移請海關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沒入之。

二、 由於人民幣在台灣本島地區尚未開放一般的金融機構或私人自由買賣或兌換,僅限經中央銀行許可之機構始得辦理現鈔的兌換業務。倘經警察、檢調機關或其他查緝機關查獲未經許可進行人民幣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者,將由查緝機關將涉案之人民幣移請海關依規定沒入之。而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04.28金管(一)字第0941000814號函令:大陸地區發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為人民幣二萬元,超出部分應自動向海關申報,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亦依法沒入之。

三、 再依據大陸「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者,沒入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無非法所得者,處以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罰款。

四、 故為避免被主管機關查獲而遭沒入或承擔不必要的滙款上風險,建議台端最好還是透過銀行以正常的管道辦理結匯為宜。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泓廷網頁:www.omniservice.com.tw)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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