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客人用完餐趁現場忙碌,員工沒注意到時未結帳便離開,老闆要求當時在場的員工1.分擔客人的消費金額,2.直接從月薪扣除,這兩個做法是合法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規定。
雇主本有準時給付員工工資之義務,如果雇主認為您就其損失有相當責任,您可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主張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並可請求其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後,再進行相關求償。
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給付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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