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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監察人委任未經臨時股東會同意

監察人委任未經臨時股東會同意


許OO 發問於 2022-06-3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型態是資本額9000萬台幣的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監察人請辭, 董事長請另一位股東擔任新監察人至2022年6月任期屆滿, 但未實際召開臨時股東會進行改選委任. 今年2022年6月開股東會改選新一屆董監事時, 有股東提問前述在本屆將卸任的監察人當時的委任未召開臨時股東會同意屬違法. 請問這樣對公司的涉及的罰則有哪些? 謝謝.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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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公司法選任監察人之規定。
依照公司法第 216-1 條:「
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及公司法第 192-1 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為之。」

是以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未依規定召開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涉及一萬元至五萬元之罰鍰,但是否涉及其他裁罰,或公司可採取何種方式處理相關問題,均須進一步檢視相關資料及實際情況方能擬定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為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A:  一、監察人係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下同】第216條第1項)。

二、「未召開選任監察人之股東會,不生選任效力,故…委任關係不存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106 號民事判決)。

三、監察人選舉方式,須具一定形式(第216-1條第1項準用第192-1條第1至6項)。未經公司法規定方式選任監察人,應處新台幣(下同)1至5萬元罰鍰(第216-1條第2項)。

四、依據本件事實,未召開股東會選任監察人,該監察人與該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另外,未依公司法規定方式選任監察人,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處以1至5萬元罰鍰。

眾勤法律事務所 陳全正律師/副所長。(電子信箱:max@joinlaw.com.tw)

A: 
(一) 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可知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至少須一人以上,若貴公司的監察人人數依公司章程規定僅設置一人,於監察人請辭時其缺額情形符合公司法第217-1條「監察人全體均解任」之要件,故應依公司法第217-1條之規定,於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二) 公司法第170條股東會分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兩者,後者於必要時召集之,故若有公司法第217-1條之事由時,應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程序,而非僅由董事長另請一位股東直接擔任監察人。

(三) 依公司法第 216-1條第1項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準用第192-1條第1項至第6項規定,明定所有公司得依章程採取監察人候選提名制度,若貴公司已於章程明定監察人之選舉係採取候選提名制度,卻未經合法選舉程序僅由董事長指派一位股東擔任監察人,可能涉及公司法第216-1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有關監察候選人提名制度的期間、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規定,公司負責人若違反上開規定,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
第 192-1 條
Ⅰ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Ⅱ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Ⅲ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Ⅳ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Ⅴ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Ⅵ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為之。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6-1 條
Ⅰ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Ⅱ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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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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