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我的公司是一間系統軟體有限公司,想請問以下問題:
1.若客戶提出需求,我方提出系統解決方案,但與客戶討論後,系統加上為客戶客製化的部分,在合約中標註「僅提供軟體服務,不含程式碼」的情形下,請問這樣系統軟體的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2.若有第三方單位主張我方開發的軟體功能與該第三方的軟體類似,請問第三方是否有權利主張侵權並求取賠償?
3.若有第三方主張侵權且控告我們的客戶,請問我們的客戶是否可以因我們是外包開發商而轉而要求我們賠償?
4.我們要如何證明這套系統沒有參考與抄襲他人,而是依據自己經驗與技術發想的,在開發過程中要保存會議資料有幫助嗎?建議留存那些證明?
5.若系統完成後發現客戶客製化的部分有抄襲之嫌,我們在未知的狀況下製作了系統,且後續有第三方向客戶主張權利侵害,請問責任歸屬是我方還是客戶方?
A:
您好,
1.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
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
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因此,契約中如無約定,且有標註僅提供軟體服務,則我方是軟體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2.可以,但仍應視證據判斷。
3.視我方是否違約或就客戶損害有故意過失之侵權責任。
4.相關研發日誌等足以證明自己獨立開發而非抄襲。
5.此部分通常會在契約中約定,至於對第三人責任則視我方是否有故意過失之侵權責任。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