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謹提供初步意見如下:
一.按勞基法第38條第1.2.3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略"
故您只要在職期間滿五年(但也須看是否採周年制特休假),即可獲有15日之特休假,並可於正式離職前予以排定該等特休假。
二.次按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則如無法於離職前修完者,可請求雇主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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