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消費者二手物品上架電商平台權利

消費者二手物品上架電商平台權利


陳OO 發問於 2022-06-28 | 臺北 | 其他

Q: 本人2年前在合法通路(康是美,原始購買證明已丟失)購買之產品,近期因用不到上到電商平台販售,卻收到品牌方傳訊要求下架,表示侵害該公司著作權及商標權。
惟已查過本網站資料,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消費者可上架販售產品,並無不法,另諮詢個問題如下,請協助解惑:
1.上架二手物品需要品牌方之授權嗎?
2.需要經品牌方同意後始得上架二手物品?
3.品牌方是否有要求消費者提供原始購買證明之權利?
4.品牌方之留言中控訴消費者嚴重侵權,要求下架,並保留法律追訴責任,此段留言如讓賣家心生畏怖,是否涉及恐嚇,因擔心被告而將產品下架,導致物品無法販售之損失,是否可求償呢?
謝謝????

商標權問題 著作權問題

瀏覽人數:655

A:  您好,您所詢問之問題涉及商標法,回答如下:

依您所提供之資訊,您所販售之二手商品,應屬於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品牌方即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市場販售此商品。依照商標法上所謂權利耗盡原則,當商標權人第一次將商品流入市場販售,取得利潤後,即不得再主張商標權,是為權利耗盡。惟此原則亦有例外,即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後段,「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販售之二手商品性質,雖您亦有保存該商品,但若品牌方認為商品可能變質、受損,或對您表明其他正當合理之理由,仍不受權利耗盡原則之拘束,意即您販售二手商品之行為,仍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侵權行為,品牌方仍得對您主張商標權,依同法第69條請求您下架商品。

最後就您所詢問之第4個問題回覆,恐嚇行為除需使他人心生畏怖外,尚需具備不法性,意即預告將對他人權利造成不合法的侵害。若品牌方告知您的事項,屬於品牌方合法權利之正當行使,即不會構成恐嚇行為。但若品牌方告知您的內容,屬於將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造成損害之威脅,即可能屬於恐嚇行為。

以上就您所提供資訊回覆,但具體情形仍需以個案實際情況為主。

*參考條文如下: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68條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同法第69條規定: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