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規定
消費者得對於瑕疵物請求賣家另行交付無瑕疵的物品,此為買家的權利,原則上定型化契約不得使買家地位更不利。然如果賣家不提供換貨服務,除有法律風險外,如果買家解除契約後,再重新下標,似乎買家也能達成其目的…。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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