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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保退了,還能要遣散費嗎

勞保退了,還能要遣散費嗎


游OO 發問於 2022-06-25 | 宜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如果是在餐廳工作,可是本人的勞保已經退下來了,老闆要我離職,我可以跟他要遣散費嗎?
因為不是自願離職的
老闆有幫我保團保,但他發薪水是直接每個月給現金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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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首先,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能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需視勞動契約終止之事由而定。如雇主解僱勞方,如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各款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經濟性解僱事由、雇主片面解僱事由,例如:雇主有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等等事由);或勞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規定之事由(勞工片面終止事由,例如: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等事由),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此時勞工始得向依法向雇主求資遣費。又如雇主解僱勞方之事由,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事由(懲戒解僱事由,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事由),或勞工自行辭職,則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二、至於資遣費如何計算,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三、本題因您僅提到事由為非自願離職,且雇主已將勞方之勞工保險申報退保等情,如您所指出之非自離職事由,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事由或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須視個案判斷,則勞工得依上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以及請求雇主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四、倘,雇主將不願給付資遣費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有爭議產生,則可向管轄之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地方法院勞動法庭進行審判(另勞方亦可就近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分會申請相關訴訟中之法律扶助,須審核是否符合法律扶助之條件資格,律師費用全部由基金會負擔)。

五、另,如有相關勞動法令,亦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限勞工、家事、消債法律問題,電話:(02)412-8518),或向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洽詢相關駐點勞動法律諮詢,與義務律師面對面諮詢。

六、以上內容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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