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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是否應負民事責任


童OO 發問於 2022-06-23 | 嘉義 | 其他

Q: 我是網路個人賣家,買家在購買商品前有先請我拍實拍照確認後購買,雙方達成協議後,買家收到商品去稱商品有瑕疵且當初照片並沒有拍到,但寄出前確實沒有買家說的瑕疵,請問我是在買家同意下做出此交易,會有民事責任的問題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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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354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以及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可知若買家對於購買的書籍認定有瑕疵問題,可以依照前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買家之主張是否有理由就要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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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爭點:買賣物之危險移轉問題
網購買賣物於買家收到時有瑕疵,應由誰負責?

一、須先請賣家(您)確認商品於寄出前確無買家所稱之瑕疵,若商品之瑕疵非您所造成,則屬於非可歸責於債務人之情形,依民法第 225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惟買賣契約中,出賣人須負擔買賣的價金危險,即商品於交付買受人前發生瑕疵,出賣人應負責。
二、賣家(您)應擔保商品交付給消費者前無瑕疵。
1.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本條所云「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意即交付前之商品危險由賣家(您)承擔。若您跟買家訂立的買賣契約中無另外訂立:「商品在運送過程中若有毀損,由買家自行負責。」之相關規定,嗣後商品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瑕疵應由您負責。
2. 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會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會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依此條文所示,您有擔保商品於交付於買家時無瑕疵之責任。

三、買家得向賣家(您)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此條文,買家可以向您請求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其價金,請求之輕重則以物品瑕疵嚴重與否判斷。

四、賣家(您)得向貨運公司請求其所致商品毀損、滅失之責,惟在向貨運業者主張前,需先確認該商品瑕疵係於運送途中所發生。
依民法第634條之規定: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依此條文所示,您得要求貨運公司負商品毀損之責,惟此條文之適用須託運人(您)能舉證證明運送物係於運送階段發生喪失、毀損為前提。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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