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想要資遣欲興訟員工的協助

想要資遣欲興訟員工的協助


JOOOOOOOOOOO 發問於 2022-06-21 | 高雄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有位員工自視甚高,在公司社群對公司管理經營發長篇大論指指點點,影響公司士氣
主管認為不妥與其溝通,不料該員直指這是職場霸凌
且該員有私下錄音的習慣,他人與其共事很不舒服
公司管理層打算資遣,但人資資淺,沒什麼法律經驗會怕事
請問針對該員,公司可以有什麼渠道取得協助
未來公司能增加哪些內規自保保護

瀏覽人數:336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及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規定。
雇主欲終止聘僱契約僅能依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行之,此為法律強制規定,違反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所定的公司規章條款在法律上將被視為無效,因此如員工無上所述事由存在,雇主卻為資遣行為,日後員工將會對公司提起確認勞雇關係不存在之訴,亦請留意。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