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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與特休相關問題


何OO 發問於 2022-06-21 | 桃園 | 其他

Q: 律師您好,本人到職日108.7.22,想在111.7.31離職:

1.計畫於7.8(因為7.10剛好卡在星期日)提離,離職預告期從7.11開始計算到7.31剛好20天,這樣的算法符合年資規定之預告期對嗎?

2.因離職預告期間年資剛好滿3年,特休會從10天變成14天嗎?若能,假設公司不給休是合理的嗎?若我不休特休,而公司不給換成薪水合理嗎?

感謝律師撥冗回答!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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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到職日為108年7月22日,預計最後工作日為111年7月31日,則此時年資已滿三年,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故您若預計最後工作日為111年7月31日,則必須在7月1日向雇主提離職,預告期間為7月2日至7月31日,30日。

同樣的,在7月31日最後工作日時,因為您年資已滿三年,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您已取得特別休假14日。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特休未休的部分,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結算工資的。

以上回答,請參考。謝謝。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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