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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將毛線編織手工藝製造網路販售

將毛線編織手工藝製造網路販售


陳O 發問於 2022-06-21 | 桃園 | 製造業

Q: 想從影片或書籍學習一般生活用品、服飾及配件、包包等相關毛線編織方法,而製作出來網路販售會是違法行為嗎?
如果外觀配色或改變花樣自己製作出來販售也是違法行為嗎?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著作權問題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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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您提供的資訊,主要需要注意著作權法的問題。

由於著作權法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因此,若是單純學習影片、書籍的方法,而另外獨立製作、設計出新的著作,較不會有違反的風險。

但如果有實際參考影片、書籍中的作品,製作出來的商品外觀與影片書籍內的樣式近似,則有可能會侵害原著作人的重製權、改作權,會有較高的違法風險。

因此,具體情形仍要依照您最終決定的結果而論,由於有無違反著作權認定比較需要實際個案判斷,建議您先與專業律師討論後,再開始營業,以免日後有侵權風險。

A:  您好,

您的問題涉及著作權法,回答如下:

他人影片、書籍中之編織方法與成品,需視其樣式、配色、圖案等,考慮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障對象。若該等編織方法與成品屬於通常可見之款式,例如束口袋、圍巾等物品,單就此類物品,因其所含創意成分較低,亦不足以展現作者個性,故其原創性較低,應不受著作權法保障。如果您欲製作此類物品販賣,應較無侵害著作權疑慮。

若您學習對象之影片、書籍中,該等編織方法與成品屬於較獨特之款式,所含創意成分較高,亦能展現原作者之個性,則可能受著作權法保障。此時您欲製作、販賣該等物品,則涉及他人著作之重製、改作、散布行為,需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方得合法為之。

若您欲全部按照他人影片或書籍製作並販賣成品,依上開標準,您欲以商業目的利用他人著作,合理使用之標準較高;他人之編織樣式,性質上屬美術著作,若為他人所原創,則您欲主張合理使用之標準又較高,且您欲利用他人的整個編織樣式,所占比例較大,故您能成功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機率較小,但實際情況仍需依具體的樣式及您製作成品的情形個案認定。

至於您提到欲改變成品的外觀花色或花樣等,再進行販售,亦需考量原本成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障;如果原本成品有著作權,您改動的幅度與原著作的相似程度,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也需再為個案認定。若您重製、改作或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非屬合理使用,則著作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條文如下: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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