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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虛擬社群


蔡OO 發問於 2022-06-19 | 高雄 | 其他

Q: 想請問一下虛擬社群的持有人,在定義上是誰?
是創建社團的人?還是各個負責管理的管理員?
因虛擬社團被創辦人販賣後直接跑走,其餘管理員是否能追朔此行為?亦或者平分這份錢?

契約審閱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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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您提供的資訊,涉及到民法的相關規範,虛擬社群的所有人(您說的持有人)歸屬於誰,必須依照當初成立時的契約內容而定,若是由眾人一起組織創建的,僅係由其中一人暫時擔任創辦人,則該虛擬社群所有權應屬於眾人共有,但如果是由該創辦人單獨創建,其他人僅是加入負責管理的部分,那麼該虛擬社群則會是屬於該創辦人的,因此具體情形須視當初成立虛擬社群的契約內容而定,另外,因為此種契約不一定要正式書面文件,如果有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能夠具體說明此部分的內容,也可以佐證,因此,建議您先確定此項疑點,才可以討論接下來的階段如何救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以有效節省時間。

A:  您好,
一、關於社群帳號管理權限歸屬,或說該社群權利歸屬,實務上有不同看法,也有認為其只是使用社交平台的資格等,但如果要分析權利人,至少要檢視社團創辦人與管理員之間約定(不論有無書面約定,如有對話紀錄亦可)。

二、若無上述約定,若有其他事證能夠看出社團管理員可以單獨行使管理行為,不受社團創辦人意思拘束,則可認社團管理員也享有社群帳號管理權限。但如果是創辦人指派某人為管理員,則也有可能解釋成委託關係。

三、社團管理員欲向社團創辦人請求返還社團管理權限或追討其私自販售社團價金,前提是雙方之間有民法上契約關係(如二說明)。

四、承上,若無約定,社團創辦人販售社團後,其餘管理員如何追究該行為?
若社團創辦人與其他管理員共享該社團帳號之使用權限,對創辦人比較有利的解釋方式,可思考解釋為全體之間類似民法合夥關係(合夥得以金錢或勞務出資)。而販售社團帳號,合夥人間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社團創辦人未經其他管理員同意私自販售社團帳號,獲有利益,其他管理員可以請求社團創辦人返還不當得利予全體合夥人。

五、承上,若無約定,社團創辦人販售社團後,其餘管理員得否請求分配這筆錢?
社團創辦人私自販售社團後,其餘管理員若欲分配這筆錢,等同其餘管理員事後同意社團創辦人販售社團行為,再依民法無因管理 並準用委任之規定,受任人(即社團創辦人)所收取之金錢(即販售社團之對價)應交付於委任人(即全體合夥人,等同社團創辦人及其餘管理員)。

A:  您好,關於您的提問,謹提供建議如下:
1. 虛擬社群的所有人是誰,應視當事人間之約定是什麼(包括書面契約、文件;或通訊軟體、訊息對話內容),無法一概而論。實務上亦有依虛擬社群實際運作狀況來判斷所有權歸屬的案例。
2. 承前所述,應依個案情況判斷創辦人與管理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究竟為單獨所有抑或合夥關係,這將會影響其餘管理員能否對創辦人請求販售虛擬社群之金錢。建議備具相關事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獲得更完善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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