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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美髮院被解僱資遣費與特休疑問

美髮院被解僱資遣費與特休疑問


廖OO 發問於 2022-06-16 | 苗栗 | 其他

Q: 請問我在2013/10在美髮院工作,老闆叫我今年2022/7月離開,不但沒有資遣費,連特休都只能給我休一半?而且今年特休只有給我9天⋯等於我只能休4.5天⋯這樣合理嗎?
是不是可以像她求償呢?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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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及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規定。
如果雇主未依法進行解雇,您可向其主張雙方的僱傭關係存在;如果與雇主簽訂非自願離職同意書,可以向雇主主張請求支付資遣費,關於相關特休依法進行結算。
以上權利行使,可向勞工局進行申訴及調解,或是委請律師對雇主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維權之意思表示,請其限期出面處理,如其仍置之不理,可委由律師對其進行法院起訴之。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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