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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合夥人


張OO 發問於 2022-06-1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問合夥關係內,正當理由開除合夥人,有哪些範圍為正當理由?
當合夥人A,以非事實性之事由,向其他員工及其他合夥人告知不正確之訊息,且有毀謗之意,讓其他人告知被輿論之合夥人稱B,
A員幾乎無做出對公司有幫助之事務,B員則從思想到行動持續之付出,
是否可因A員影響公司運作氣氛及拉攏結群,破壞公司和諧,且影響公司運作之事宜開除此合夥人?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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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688條規定:「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因此基於第2項之規定內容可知,如為兩人合夥時,因「他合夥人」僅一人,無法做成所謂的「同意與否」之決議,因此在此情況下,如不合僅能以解散方式處理。
再來,本條所謂「正當理由」需個案認定是否對事業有不良影響之事由,例對於合夥全體有不法侵害之行為,即其一種,因此這邊所述「影響公司運作氣氛」、「拉攏結群」等,對於合夥事業之影響為何,仍需個案判斷。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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