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所述如下:
本人駕駛自小客車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晚間6時30分
在新竹市區民族路與民主路的十字路口
與一位騎機車的40年次孫先生側撞我的汽車左方後照鏡位置
對方左小腿位置僅受皮肉傷
但因那日紅綠燈施工之故拆除後也沒有任何的號誌警告
雙方都是直行車輛及道路之分隔線都相同
當時有報警也有做筆錄
之後我去翻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5條第9點: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所以我認定對方違規在先,對方則咬定我車速過快他本身沒有錯
一直要我賠償他的機車及工作損失
而我的汽車受損部份隻字不提且不願意賠償
(本人於第三天有去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傷害賠償,且連絡他要談和解)
現在對方越來越過份,本人堅持由法院途徑來解決
但在上法院之前,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先生:
1、對方僱主有明白的說在台灣發生車禍通常法院都會判定是大車的錯,要我接受他們的賠償?我想請問有這種事嗎?
2、對方可以向我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嗎?如果可以的話,我想請問將來的傷害賠償標準如何認定?
3、對方堅稱他的5到10年間的125cc的機車修理費要3萬元及因車禍無法工作將近一個月皆要我賠償,但如果是是他的錯,我也一樣要賠償他嗎?
4、因為本人沒上過法院訴訟,可以請律師先生清楚說明上法院的完整過程嗎(包含上訴部份)?
懇請律師先生的回覆,謝謝您了!
A:
您好,
1、看肇事責任的歸屬,這部分通常需要鑑定。
2、如果經鑑定結果你有過失,你就負過失傷害罪責,反之則否。但這是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則視過失責任比例來分攤。
3、機車修理換零件部分需扣除折舊,另因受傷而無法上班而未獲致薪水,亦為損失,可請求賠償。如果是他的錯,你當然不用賠。
4、上法庭的完整過程,每個案件不同,實在無法盡述,你只需配合傳票去法院即可,法院都有志工引導,不一定要請律師。通常不會一次就結束,你去過一次大概就了解了,其他就配合法官。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