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及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未成年人之意思表示作成原則上均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或同意,因此所謂「未成年代購同意書」如由未成年本人所簽訂,其效力依法可能無效或效力未定,最終仍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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