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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把我賣給別人

公司把我賣給別人


郭 發問於 2022-06-15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是A公司員工,勞健保到離職那天才退出,但給我薪水的是B公司,我也沒簽署任何文件同意去B公司。想問A公司這樣的做法可以嗎?(薪水)再來,B公司也沒有我的帳戶A公司可以這樣不經我同意給B公司嗎?謝謝
這樣的有有違法嗎?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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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 可由雙方約定之。」86年台勞動二字第 000089 號函。

二、按上述函釋,勞資雙方得就核發薪資對象約定之。由於您與A公司就核發薪資對象未達成合意,您在發現時可以即時向A公司表示拒絕受領,並退還薪資。不過,若您已受領薪資達一定期間,可能會被認為默示同意(A公司以B公司名義給付薪資)。

三、若A公司未經您同意將您的銀行帳戶(個人資料)揭露給B公司,在您沒有和B公司有契約關係下,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個人資料,依該法第41條A公司應負刑事責任,並依該法第47條應負行政責任。

陳全正律師 02-25080830/ mail:max@join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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