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母親死亡後留下不動產一筆
身故後有配偶與4名子女
母親口頭有承諾要給老四(本人)
老大跟老二經濟較好同意給老四
老三是嫁出去的女兒
已有一筆錢給她,請她放棄繼承權
但當初未寫認何證明,只有口頭承諾
(因母親信任及溺愛自己的女兒及女婿(女婿貪得無厭)不可能要她寫證明)
萬一發生了糾紛,另外兩名兒女及父親出來證明
法律上是否承認?
請問要用什麼方法來杜絕以後的糾紛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母親既然有這樣的打算,就必需用遺囑才能達成目的。
又拋棄繼承需於繼承開始二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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