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負責人在未經股東同意之下擅自同意負擔員工個人需負擔之費用,是否已違反以下法條?是否可舉發?或提法律訴訟?
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至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可針對負責人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先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再依據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決定是否要求負責人對公司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可參考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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