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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婚紗預定單退訂適用消保法?

婚紗預定單退訂適用消保法?


林OO 發問於 2022-06-13 | 新竹 | 其他

Q: 事由:
6/11參加結婚體驗到XX婚紗攤,與業者簽訂預約單(非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支付$25800NT
6/12到XX婚紗台北店參觀現場與婚紗種類,對於婚紗品質狀況不喜歡,向業者提出退款

業者回覆:
因預約單上有標註"如果取消交易訂金恕不退還"為由拒絕退款

請問:
使否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要求業者退款?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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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及第1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及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及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規定。
依您所述情形,雙方間非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此無消保法第19條規定適用,然依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終止時,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規定及消保法第17條規定,消費者得隨時向業者終止契約。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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