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商標法第33條:「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因我國商標權取得採註冊主義,建議您可行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進行檢索,如果所欲利用的圖示未經他人取得商標,可利用作為商標使用。
然而,如您係欲將他人商標的圖文作為商品利用,此部分將涉及著作財產權利用的問題。如果該公司僅為停業,並未經過法院清算程序,在法律上而言,該公司的法人格仍存續,其隨時有利用該著作財產權之權利,您如果未經同意逕為著作之利用,有侵權之嫌,因此,建議您可至經濟部商業司檢索該公司存續情形,如果公司已經法院清算解散,即無著作財產權濫用問題。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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