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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移轉


陳OO 發問於 2022-06-10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您好:想請問A(股)公司未兌現票據,可以賣給B(股)公司嗎?(相同性質公司)未兌現的票據皆有相對應的抵押權設定。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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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票據本來就具有流通性質,如您所述,A公司將未兌現票據賣給B公司並無不可。而票據權利轉讓之方式會因票據所載形式而有所不同,依票據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可知記名票據僅得以背書及交付而轉讓;若為無名票據,則得以交付或背書之方法為轉讓。其中背書之方法則規定在同法第31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分為記名背書及空白背書。

此外,如您所述,該未兌現之票據均有相對應之抵押權設定,是以,若A公司將未兌現票據賣給B公司,則依民法第295題第一項之規定,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即抵押權)會隨同移轉於受讓人(B公司),該條所謂「隨同移轉」,係屬法定移轉,無待登記即發生移轉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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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票據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124條跟第144條也都有準用規定。所以只要票據上沒有禁止轉讓的記載,無論是匯票、本票及支票,都可以轉讓。

又因為我國票據性質上屬「無因證券」,所以跟有沒有設定抵押權、如何設定抵押權都沒有關係,執票人都可以依照票據上的記載行使權利。

但實務上債權債務關係往往較為複雜,為謹慎起見,建議準備資料至所諮詢,再行轉讓票據,較為妥當。

以上簡覆供您參考,若尚有疑問,歡迎來電、來訊安排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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