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之前因為工作關係,認識國外設計師,多年前跟他購買相關logo設計作品,同時也包含著作權。
著作權聲明中內容寫我擁有該作品並可作為任何可與營利相關的商業用途,因此手上有設計圖的所有原稿電子檔案以及授權書。
但因從來沒有使用過該logo設計圖作為商品,這時有人欲購買該logo設計作品作為商業用途,因此想了解這部分我可以轉售給他人嗎? 我與潛在買家之間是否還需要簽訂任何合約或是切結書呢?
另外也想知道國外的著作權聲明在國內是否也適用? 國外的著作權聲明書上需要注意那些細節必須要記載呢?
我從國內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範例看到如 甲、乙方個人資料、身分證、地址會需要記載在文件中,但對方是外國人也沒有開公司行號,僅能提供的個人資料,但資料正確性我們似乎無從查證,不知道後續若發生其他惡質同業提告侵權,出示這個國外的授權書是否能站得住腳。
謝謝您。
A:
您好,
國外設計師之著作權聲明經合法簽署,可以做為國內證明之用, 當然如果能在我國駐外單位取得文件驗證以證明文件之真實性, 更能夠保障您的權利。
不過仍應確認您是擁有作品所有權抑或是一併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讓與,依照所詢事實似乎並不明確。另需注意著作權聲明是否有限制在特定區域,及特定用途。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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