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擁有的新型專利,和A公司擁有的新型專利有重疊,而A公司的申請時間較早。
在我司的專利被A公司舉發失效之前,就已經運用此專利生產販售產品,但於專利被舉發後就停止販售。
換言之,我司在販售產品期間是擁有專利的,那麼A公司仍然可以主張要求賠償嗎?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貴公司享有新型專利,與A公司新型專利權重疊,貴公司販售產品期間是擁有專利權,那麼A公司仍然可以主張要求賠償?
一、首先,依據您所述,A公司之專利權係屬於新型專利,我國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目前係採形式審查,智慧財產局不會針對專利之專利範圍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亦不會分析專利是否符合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等等專利要件。
二、換言之,新型專利權人於取得專利註冊證後,如擬對他人發函警告前,應向智財局申請技術報告就專利實質要件進行分析,踐行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後進行警告,非經提示技術報告予以警告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再者,需向您補充說明者,貴公司產品是否侵害A公司之專利權,應比對 貴公司之產品與A公司專利權之專利範圍加以比對,與 貴公司是否享有專利權並無絕對關係。準此,設若 貴公司產品確已構成侵害A公司之新型專利權,且A公司取得技術報告,就其新型專利進行實質要件進行分析後(目前台灣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結果分6級),A公司得向 貴公司主張其專利權遭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並不因 貴公司之產品享有專利權受影響。
謹向您說明如上,供 貴公司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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