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行參照商標法第18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規定。
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原則上會尊重雙方的約定,由契約內容認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又一般而言,同工作室為客戶做繪製的Logo,原則上創作完成時,已受著作權法保障。然如要求客戶要申請商標後才能使用Logo,參照上述條文,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局除了要審酌您所設計的圖案以外,亦要審酌相關圖示內是否可以帶來所謂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辨識性,當要客戶取得商標註冊後恐已經好幾個月後的事情了,您如果要求要在契約上簽署此限制條款,法律上雖無限制規定,然而一般情理上,是否也會造成雙方合作協商的困難,實誠有疑問。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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