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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申請離職 雇主要求特休需休完

申請離職 雇主要求特休需休完


梁OO 發問於 2022-05-31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自107年1月1日到職,預計於111年6月30日離職,此期間年資:3.5年。

依上述年資計算特別休假天數為41日(10+14+14+3),是否正確?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款:因年度終結貨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歷年來公司未主動結算及告知必須休完特休假(意旨不給薪),最終再提離職前夕 告知要安排休完特休假,請問職員是否需遵照辦理?

呈上
歷年來雇主未結算薪資及未休天數,可否直接要求公司給薪呢?
如於契約終止前,皆無安排休假,雇主是否必須依照勞基法發給工資?
亦或可如何辦理,才能領到特休未休的金錢呢,保障我的勞工權益呢?

懇請律師協助解答,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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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依您來信所述,受僱日期為107年1月1日,則於111年6月30日離職,您的年資為4.5年,合先敘明。

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您依法享有48天的特休(計算式:3+7+10+14+14=48)。

又,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特休未休的部分,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結算工資的。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6項規定:「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請您注意,此處特休未休的工資請求權,在法律上係屬定期給付債權,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即此項請求權在雇主提出時效抗辯後,就超過5年部分的特休未休工資請求權會因此而消滅。

建議您可以向公司提出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的請求,倘公司仍不願給予特休未休之工資時,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藉由勞動調解委員的協助,將問題解決。建議您必須將與公司的對話紀錄、薪資條、書面文件等證據加以保留,以利後續供調解使用。

以上建議,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6項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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