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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糾紛,甲方不支付設計費用


陳OO 發問於 2022-05-30 | 高雄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是裝潢業者,簽訂設計約時雙方協議「含監工」並於「簽訂工程約時支付設計尾款」,但設計結束後要請款時甲方表明要工程結束才願意付尾款。[1.依合約字面來說業主是否不合理]
之後又用兩面手法不跟我方簽訂工程約另外發包給別人,告知並未與我簽訂工程約無法支付設計尾款。
我方確實沒有與他簽訂工程約但是他有與其他人簽訂工程約。[2.這樣我依然可以堅持收款嗎?]
另外當初設計合約無寫到解約方式,若真的認賠對方不支付尾款同時我方也不執行監工,[3.我方是否有違法?]
若繼續執行監工業務,但工班都為業主自行發包,[4.如工程有問題我方是否需付法律責任?]抑或若我方於工程中發現有工程問題並提出LINE文字紀錄提醒後,業主不願改善,[5.後續完工出現公共安全相關意外我方是否須付法律責任?]
若我方要拿回設計費的話[6.該怎麼與業主方進行相關訴訟。](如提告流程、可能時間)
若真的收不到款項,藉以提醒業界與大眾注意此事,[7.我方是否可以於網路上公佈含甲方資訊的相關過程?]
以上7個問題,非常煩惱想詢問律師的意見,真的非常感謝回覆,辛苦了!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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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民法第505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2.依您所言,契約中「簽訂工程約時支付設計尾款」係一附停止條件之條款,依民法第101條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故仍可收取設計款項。
3.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4.不含工程之施作,亦不發包工班,僅監工,因監工者須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依民法第544條之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5.視是否可歸責於己,即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6.請求業主支付設計款,並於6個月內起訴,或直接起訴。依據為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以及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7.視情形而定。除非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否則有觸犯個資法之疑慮。

以上供您參考。如需個案分析歡迎您洽詢本所 :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律師
諮詢專線: 04-36022825
電子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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