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首先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規定,如果公司要歇業,要辦理解散程序進行清算,否則,屆時如合夥事業另產生其他負債,依法你們雙方仍須就該負債進行清償的責任。
又其中關於裝潢部分,如果屬於合夥事業財產,此部分應屬合夥事業的清算範圍,雙方必須要協商如何清算。
另外,房屋所有權人究竟以何種土地法第100條所規定的事由請求租賃物返還,必須要有釐清,依您陳述情形無法提供判斷,如果確有土地法第100條所定事由發生,關於房屋的返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外,一般而言是以回復房屋租賃前的使用原狀為原則。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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