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與其他二人合資,共三人投資一間有限公司,出資額相同,並且同時一起經營公司。但由於公司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個人生活不堪虧損而要離開公司,但其餘二人想繼續經營。現在出現的問題有二個:
1.請問投資額有沒有方法取回?我查公司法規定,共有出資額轉讓、減資、出資額拋棄、公司解散四種程序,我不願意拋棄,對方也不願意出資讓我轉讓,現在是不是只能朝解散清算的方向,還是我繼續保留股份?
2.公司每個月都有虧損,現在我要離開,對方要求我負擔部分虧損金額,我只是股東身份,是否需要加以負擔?另外如果我繼續保留股份,是否需要負擔虧損?
感謝答覆~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及第112條規定:「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簡述回覆您的問題:
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您轉讓出資,您轉讓出資的行為就是無效,公司現在已經虧損,根本就不太可能會進行減資程序,再者,依您所述其餘2人欲繼續經營公司,也不會行解散清算程序;股東保留出資額主要目的是要取得公司盈餘,但迄今公司虧損,您也拿不到盈餘,除非您認為公司未來未有鴻圖大展,否則,會建議您逕行拋棄出資額,對您的情形較妥適。
在公司虧損時,雖然您只要就出資額部分負責,但因為公司沒有錢,要繼續經營下去,勢必要進行增資,您如果不出資,相對而言,您對於公司的出資額比例就會下降,日後所分配的盈餘也會比較少,較看您綜合現今情狀是否適合繼續保有出資額比例為定。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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