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大大好,我們公司原訂每月五號發薪(上個月),於今年四月五日卻未發,原本說五日後會補發,但又跳票,同事們於十日集體離職並到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時老闆承諾於5/31會先全額發放給我,另四位同事則是7/31發,想請問:
1.若5/31還是未發,我該如何處理?是拿調解記錄去申請強制執行,等申請下來就執行嗎?
2.因公司狀況感覺應該撐不了太久,但這幾個月都會有貨款收入,老闆名下並無不動產且外頭廠商欠了不少,公司CNC銑床也都貸款買的並未繳清,若想扣到貨款,是否要申請假扣押?
3.我被欠薪的金額為8萬,申請強執及假扣押的相關費用及擔保金大概多少?
A:
民法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您好,就上述可先就雇主應付薪水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並無提出異議可逕行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名下財產,您們可先發函提示權利並且提示權利以及遲延損害賠償金額以及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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