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今年4/26與店家已25萬的價格盤下一間店,
當天店家也聯絡了房東重新與我簽了一年合約,
但在5/25剛一個月這天約時間收房租時房東告知有意想收回該店,
表示可補貼我一些當初盤讓的金額,
但問題是我才剛付完近期也才剛開始營業,
如果房東要收回的話當初盤讓金部分是也能請他支付的嗎?還是只能認賠呢?
A:
您好:
您提及盤讓部分,主要是您與店家間之權利義務,與房東無關;
您與房東之間之權利義務是依照租賃契約內容而定。
因此,要視您與房東間之租賃契約是否有約定房東得在租賃期間屆滿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如無,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房東應僅能於以下條件下,才能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如有,則依您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內容判斷,房東提前終止租約是否有相關違約金之約定。
另參考民法條文: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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