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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用圖片但不知侵權者姓名


陳OO 發問於 2022-05-24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目前我看到有某個網站,大量使用我們股份有限公司的圖片。但是這個侵權網站,卻沒有留公司任何資訊,這個網站存在大量盜來的資訊。想請問如果我們無法知道侵權者是誰,只知道侵權者的網站名稱,但不知道公司資訊,這樣可以提告嗎?盜圖的圖片(超過十張)與盜用文字都很多,可以告的項目是什麼?在難以舉證損失情況之下,法院會認為賠償金是多少?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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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您所述,對方似乎是就貴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著作、文字著作,未經貴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非法重製,再公開傳輸、刊登並張貼於其網站上。

關此,應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雖然貴公司並不知悉對方為何人,然得藉由提起刑事告訴,提供對方之網址供檢警機關調查何人為犯罪者。

故,謹建議貴公司得至警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之後對方若經檢察官起訴,貴公司亦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得參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之規定,如不易舉證,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金額。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88條:
(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2項)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第3項)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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