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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涉及到著作權法著作之要件、重製權及散布權之相關規定。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著作權保護要件必須具備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因此如您所引用之文句僅為單句或標語,並不具原創性,與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您的行為即不夠成侵權。
如您引用之文句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例如標語、名詞等),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若無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及「散布」之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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