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您未出席公司之教育訓練,公司可以曠職處理,謹依據您所述,初步回覆如後,供您參酌:
一、首先,需先確認您所述公司教育訓練之性質,根據勞委會(現為勞動部)關於教育訓練之函釋可知:
(一) 勞委會80年台勞動二字第 14217 號: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二) 又,依勞委會81年台勞動二字第 33866 號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三) 再依勞委會80年台勞動二字第 27905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業單位於休假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應不可以曠工論處。
(四) 準此,員工未參加公司於勞基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舉辦之教育訓練,依前開函釋,應不得以曠職論;然依您所述,公司舉辦教育訓練之時段係於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或休息日,解釋上亦應不得以「曠職」論處。
(五) 換言之,公司為加強員工之本職學能,本得對於在職員工施予教育訓練,然設若 貴公司之教育訓練屬自願性質,則該訓練時段不計入工作時間,然設若該教育訓練屬於強制參加者,該教育訓練期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依據您所述,公司對於該教育訓練應係採強制參加,然設若員工參加,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公司針對教育訓練如何給薪?未參加,應如何請假?應事先公告說明,以避免日後爭議。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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