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本人就職於股份有限公司,到職時間為109年6月2日,若於今年度111年6月10日離職,於離職好滿2年,於離職當月會有特休假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09年6月2日到職,預計111年6月10日止離職,您工作之年資既於111年6月1日即屆滿2年,則您於111年6月2日起即得特休日數10天,請休期間自111年6月2日~112年6月1日,若有未及於離職日前請休完之特休天數,依法可以請雇主將未休完之特休日數折算成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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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本題您於109年6月2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09年12月2日,滿6個月,則依勞動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3日特別休假。
於109年6月2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10年6月2日,滿1年,依勞動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7日特別休假。
於109年6月2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11年6月2日,滿2年,依勞動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10日特別休假。
是以,假設計算至111年6月10日離職,則您已繼續工作滿2年,依上開規定,應有20日特別休假(計算式:3日+7日+10日=20日)。另,如不論先前繼續工作滿6個月、1年部分之特別休假,只看滿2年新獲得之特別休部分,則自111年6月2日起,可行使10日特別休假。
三、另附帶一提,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假設於111年6月10日離職時,勞方均未休特別休假,則未休之20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亦即,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1日工資計發。所定一日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假設,勞方為月薪制,勞雇雙方約定每月工資36,000元,則勞方於111年6月份離職,離職前最近一個月假如正常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即為111年5月份工資,每月36,000元,再除以30日,則1日工資為1,200元(計算式:36,000元÷30=1,200元)。是故,20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則為24,000元(計算式:20日×1,200元=24,000元)。
四、以上回覆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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