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有商業登記的早餐店
2. 有勞健保(目前投保是4正職+1兼職)
3. 若因疫情虧損無法繼續營業 --- 對員工的處理須符合哪些呢? 謝謝
A:
您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若欲資遣勞工,應行預告。
即「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如果雇主未於規定期間預告,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2.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退保申報表送至勞保局之當日24時,保險契約方停止效力。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者,保險效力於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如果勞工未成功離職,投保單位卻辦理退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以上供您參考。如需個案分析歡迎您洽詢本所 :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律師
諮詢專線: 04-3602-2825
電子信箱: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