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詢問離職特休問題,
我於109/8/10任職某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111/7/30離職,公司用周年制計算,
所以我在110/8/10有取得第滿一年的7天特休,
但第二年是在111/8/10才會取得滿兩年的10天特休,
這樣的話在我在110/8/10~111/7/31未滿一年的在職天數不是變相不見了嗎?
才差10天在職日卻差了10天特休假,
相較歷年制依比例給假是否優於周年制呢? 謝謝
A:
您好,謹提出初步意見如下:
1按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及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則您工作滿二年所享有之特休假,仍應於工作屆滿2年時方能取得;又如離職期間訂於111.8.10之後,自能取得該特休假,並可休完或修不完請求發給工資。
3.建議可考量對於離職日期再為斟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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