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試用期變成實習期,而且不支薪

試用期變成實習期,而且不支薪


黃OO 發問於 2022-05-17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人力銀行外派到公家機關能在這裡發文嗎?(有點求助無門不知道該怎麼辦..抱歉)
面試時說五天試用期,會給薪(沒細說)。
報道後五天都上滿8小時,覺得不適合第六天提出離職。結果人力公司說五天是實習期是沒有薪資,只會給我五天的車馬費600,五天工作期間也沒有就業保險。然後主管說五天實習期是讓我自己評估適不適合,沒有人叫你做滿8小時!還說「所有同仁都知道這個制度,而且我自己也沒有問」,這種模式不合理吧?上班第一天負責帶新人的就直接給我這五天的工作排班表了,說我自己要做滿八小時的,請問有這種說法嗎?

勞資爭議

瀏覽人數:965

A:  您好,勞動派遣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即便雇主提出雙方有「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不在此限。」的但書規定,做為不給付工資或扣減工資的抗辯,表明勞工亦同意此一約定,但勞工已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工資之義務,該等約定會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無效。

另勞雇雙方固得約定通過試用期才調薪,惟試用期之薪資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勞動基準法規定(月薪25,250 元/日薪168 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