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亦即,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必須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並應符合上開5項原則。
二、本件勞工與雇主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載有:「乙方同意如因公司業務需求,甲方(公司)得調派乙方至其他部門、職務或工作地點。」此屬雇主得調派勞工工作的概括約定,此即屬上述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所指『勞動契約』之約定。雖勞動契約有調動勞工工作之概括約定,雇主仍需符合(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如符合上述5項原則上,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始為合法,而無權利濫用。
三、本題如雇主是因疫情,因員工確診導致人力短缺,進而導致某個廠貨量大增,或為避免群聚感染風險,此時即屬上述(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無不當動機及目的。再者,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湖口廠之工作內容,需對於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例如調動後會減薪、降調等),且工作內容同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且從桃園廠調動至湖口廠,是否屬調動距離過遠(是否過遠涉及法律價值判斷,目前桃園與新竹縣湖口尚屬相鄰縣市,此與相隔好幾個縣市,較可能不被認定為距離過遠,但還需個案判斷),及雇主是否有為必要之協助(例如安排員工接駁車、額外車資實支實付補助等)。以及調動工作至湖口廠是否考量對於勞工及家庭生活利益。
四、是以,除勞動契約已有概括條款同意調動工作之約定外,假如雇主符合上開5原則,並對於勞工為適當之協助與安排,則雇主是合法有權調動勞工工作,此不需經勞工同意,如勞工不配合因此未到班工作,則可能構成曠職,雇主進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反之,如雇主不符合上開5原則,而個案情形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則屬違反上開規定,而屬不合調職。為避免後續爭議,建議勞雇雙方能本於誠信原則協商溝通,就關於調職期間、勞動條件、工作內容、雇主是否為必要協助等有關事項協議。
五、以上回覆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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