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合夥人)跟甲方(負責人)一起貸款開店,貸款金額140萬,當初一人各拿了25萬生活費,目前貸款費用都是有店裡營收支出,因為合作不愉快的關係我決定退股,那因為開店的錢是貸款的,這部分要怎麼清算呢?是我要給甲方錢,還是甲方退股給我?或者是說兩清?甲方會繼續營業。貸款部分雙方也同意去銀行更改保證人。
A:
您好,
1.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2.另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3.因此,您需要發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合夥人您要退夥,二個月後可進行結算,如合夥財產尚有剩額您才有可能取回出資。建議雙方可先協商解決,先確定合夥事業是否繼續經營,了解是否有合夥財產剩餘多少等狀況,才能進行後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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