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回覆您的問題於下:
1. 看你的敘述先前已經協議是客製化商品,依照法規商家就應該依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寄出商品,否
則當然是商家自己要負擔遲延責任。
2. 如果事由是可歸責於賣家,賣家當然不能像您要求賠償或主張你債務不履行,反而是您可以請求他退費。
3. 依照實務見解賣家的表示應不構成威脅的行為,但反而是可以證明他自己跟您有客製化契約
如有詳細事證或需進一步諮詢或服務可以聯絡我 dangjurui@gmail.com 0966570225
青磊法律事務所 黨苴睿律師
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54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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