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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清算或破產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2-05-0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1.股份有限公司(9位股東)因經營不善無法再繼續下去,想結束營業,是否就直接進行清算或宣告破產 ? 是負責人擔任清算代表嗎? 清算程序大約需要多久時間?
2.目前還有一些跟客戶簽的合約尚在進行中,若因結束營業將無法履行,客戶若對公司提告求償,是否會涉及到負責人或股東個人財產要拿出來清償?
3.若公司清算後負債大於資產是否就宣告破產? 此時,若很多尚在合約履行中的客戶提告違約、損害賠償的部份要如何處理 ? 公司己破產無法償還,那積欠的部份是否需要由負責人來償還?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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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公司要結束營業,依法須要經過股東會決議,經股份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結束營業,需要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原則以全體董事為代表,例外章程跟股東會決議可以另行選任。清算人原則上依法是在6個月內玩報清算,因此最快也需要3個月至6個月。
若客戶對公司提告求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只負有限責任,亦即,股東對公司僅需負起繳清出資額或繳清所認股份之金額之義務,所以股東個人財產不用拿出來清算。負責人除非有為公司保證,否則也無庸以負責人財產負責。
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是已經進行清算程序後,才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也應該立即終結解散程序而改行破產程序,否則可能遭處罰鍰。尚在合約履行中的客戶提告違約、損害賠償的部份要如何處理,依舊僅以公司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需要負責人償還,除非負責人有擔任公司保證人時才與公司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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