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正在創業籌備中,發現發想的品牌名稱與一間已註冊商標的公司相同,但我們業務範圍不同,我們是飾品,他們是室內設計,請問這樣有侵權疑慮嗎?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照公司法第18條:「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兩公司可以為同名稱之命名,只要於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即可。然而,是否有商標侵權問題,必須要視您是否有利用該公司商標之虞,應視個案而定。
在公司正在創業階段相信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建議您可位聘僱法律顧問為您服務,以減低您於創業時遇到的法律風險。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