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 雇主 在110年10月27日 有一名員工 操作機台不慎 左手四隻手指被切斷只剩大拇指
我們讓他在家靜養半年之久都有支付他薪水與開刀費用並且一個月多付一萬元醫材費用給他
到現在差不多有半年而該員工也恢復的差不多了
我們有要求他5/3號來上班,做可以用一隻手的簡易工作
但他表示左手還會痛沒來。請問如果他這個月如果沒來,雇主可以不支付薪水嗎?
該員工也沒提出醫師證明無法工作的文件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規定。
因此,勞工要能夠請公傷假,需相關提出證明,經認定勞工所請的假為公傷假時,雇主才有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付薪資之義務。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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