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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獨資公司部分合夥人要出售公司

獨資公司部分合夥人要出售公司


詹OO 發問於 2022-05-02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獨資公司,一間炸雞店,但實際上是五個人合夥生意,但沒有簽屬合約,我個人佔30% 股份是現場營運者加負責人,但因意見不合,所以其他三人佔據60% 的想要終止合作。
原本說明,我有優先購買這60% 股份,後面其中一位股東卻也說想購買,結果現在說要以競標的方式,而且是競標整間店,並不是只有這60% 股份。
我想請教:
1-我不同意競標整間店,因為我沒要出售我的30% ,這樣這個競標成立嗎?
2-我佔30% ,我不想售出,可以嗎?
3-他們的60% ,要賣給股東以外的人,需要經過我同意嗎?
4-他們的60% ,要賣給其他股東,需要經過我同意嗎?
5-其他股東,有權利來現場干涉營運嗎?(負責人名字是我)
6-股東能決議要結束營業嗎?
7-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的30% ?
8-我該怎麼做才能順利收購這60% ?

創業投資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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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沒有簽署合夥契約部分,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即使沒有書面,合夥契約仍成立。
接續,根據您的提問,
一、根據民法第6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二、可以。
三、根據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上。
五、現場營運,屬合夥之通常事務,根據民法第671條第3項規定,「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您是唯一有執行權之負責人,若沒有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則其他合夥人只能關心,不得干涉。
六、可以,依民法第692條規定,合夥因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七、合夥事業一切仍應符合民法規定方可為之。
八、依民法民法第683條規定,得與想轉讓股份的合夥人達成轉讓股份之約定。
以上,僅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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